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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物业张贴判决书,业主起诉索赔被驳回


物业张贴判决书,业主起诉索赔被驳回

/汤洋

 

业主杨某因拖欠物业费被起诉,物业公司将判决书贴在小区门口、公告栏等处。杨某认为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起诉要求赔偿2万元。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为物业公司张贴未生效判决书虽然不当,但未构成侵权,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物业在小区张贴判决书,业主认为侵权起诉索赔

2017年10月25日,法院宣判了物业公司与辽宁某小区业主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6日,物业公司将法院判决书张贴于小区门口、单元楼门上、公告栏、6号楼墙上,判决书上有杨某本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自然情况信息。杨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泄露侵害了其个人及家庭隐私权,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因信息泄露其家属已经无法在该小区居住,现已搬走,对其家属也造成了伤害,物业公司必须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杨某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其名誉权及家庭造成了影响,要求物业公司因侵权行为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附带赔偿家属因个人信息曝光而不愿在此小区,另处居住的安家费1万元等。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物业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由于杨某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所以他们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缴纳物业费,该案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下达后他们将判决书贴在公告栏里。对于杨某赔偿一事,他们认为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属于公开审理案件,为此请求法院撤销杨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杨某提到的搬家问题,他们是在10月25日下达的判决书,而杨某是在10月15日搬的家,所以不存在搬家费用问题。

法院审理:物业行为不当但未侵权,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为特征的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三是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四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书中并没有贬损杨某人格的词语,物业公司张贴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实属不当,但物业公司仅将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内,没有产生太大影响,且物业公司采取该行为的目的是督促杨某和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补交拖欠的物业费,并未对杨某进行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杨某人格或侮辱、诽谤;杨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名誉而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及搬家损失的请求,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所以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杨某的名誉权,杨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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