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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业主与开发商交房时间有争议 物业费自何时起算?


业主与开发商交房时间有争议

物业费自何时起算?

 

案情:

原告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2015年8月20日,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小区的房屋,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8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7年7月,开发商向被告寄送《入伙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办理入伙手续。被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停止缴纳物业费至2018年7月31日,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开发商通知收房时,被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当时被告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被告认可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10月4日,被告对于交房后的物业费均已缴纳,不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自何时起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

对于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争议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首先应就此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由买受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此,在双方对因房屋质量瑕疵而引起交房争议的,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前提下,买受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影响到后续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以及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关键。本案中,被告虽抗辩因质量瑕疵开发商同意修复后延期交房,既未提交就此与开发商达成修复后延期交房的书面协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房屋质量瑕疵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委托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此,不能采纳其抗辩所言。书面通知交房系开发商的单方行为,无需原告协助配合,至于原告到2018年10月4日始办理交房手续,不影响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房日应为《入伙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日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入伙通知书》所确定的交房日次月起至2018年7月31日的物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8月30日前交房,此为开发商交房最后日期,逾期视为违约。假设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则买受人应当自开发商送达《入伙通知书》后,按照《入伙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房,领房后次月起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注重保留《入伙通知书》等证据来证明交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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