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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家中遭窃,业主诉物业索赔被驳回


家中遭窃,业主诉物业索赔被驳回

 

  家中失窃,价值4万多元的黄金手镯等贵重物品悉数被偷。报警后,案件因缺少线索尚未侦破,怒不可遏的男子张某认为是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监控设备损坏,不能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才导致自家损失无法追回,因此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被盗损失。日前,肥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主要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但犯罪行为超出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且公安机关未破案,财物不能追回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关联性,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请。

  案情:男子家中遭窃状告物业公司索赔

  市民张某是肥东县店埠镇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3月20日,回到家中的张某发现门锁被动过,而放在主卧室床头柜中的金手镯、黄金挂件及黄金手链被盗,共计损失价值约40300元。张某报警后,案件因缺少线索尚未侦破。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无法为警察提供破案线索。在与物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张某遂将物业公司告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家中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40300元。

  庭审中,张某诉称其每年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但在家中被盗后,警察勘察现场时,由于小区没有监控设施,无法获得详尽的线索,因此物业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财产被盗,是因犯罪行为所导致,不属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物业公司只能负责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能对业主家中的财产安全负责,且原告的损失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防止犯罪行为超出了物业服务的范围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原告张某家中被盗,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应追究实施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原告张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犯罪行为进行预见和制止,超出了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

  其次,盗窃案件发生后是否能够侦破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原告主张由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致使被盗案件无法侦破,但财物不能追回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关联性,故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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