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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市物协关于收缴2024年度会费的通知 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 打造"红色物业" 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4-23]石家庄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石住建规[2024]4号)

 

 

附件: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构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载、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模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建设和维护“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认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定、上报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的分类及评价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人员基础信息。

(一)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党建信息:党组织情况,“三会一课”落实情况,党支部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等设置情况,党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情况,党建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物业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

(二)企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

1.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情况、职业教育培训记录等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等信息:个人基本情况、职称评定情况,持证上岗等情况。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信息,反映企业经营能力、诚信经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表彰;

(二)获得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表彰及奖励;

(三)积极参与老旧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

(四)企业经营管理取得创新、创优等成果;

(五)企业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六)其他经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县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所作出的书面限期整改决定;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属物业服务企业违法或违约应当承担责任的;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实行年度填报制度。对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评分周期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31日截止。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当年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一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信用得分在85-100(不含)分的为B级;信用得分在60-85(不含)分的为C级;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国家、省、市相关信用发布平台发布,司法部门公告,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等。

(一)基础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用平台”自行填报。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记录;物业服务项目基础信息,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记录。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填报变更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良好行为信息生成15个工作日通过“信用平台”自行录入,并提交信息产生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不良行为信息采集: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原则上不良信息采集每年不少于1次,由采集单位及时登录“信用平台”进行录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必要时也可直接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依法可以公开的基础信用信息长期有效;

(二)良好行为信息: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件签署日期为准,有效时间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取消;

(三)不良行为信息:起始时间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签署时间为准,有效时间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取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或者收到“信用平台”系统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名以书面形式向记录信用信息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核查处理。

异议处理与核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531日前依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开展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并在“信用平台”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后,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被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撤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信息采集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信用平台”中删除。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经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信用平台”获取记载的本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项目创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评选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时优先考虑;

(三)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开推介;

(四)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得参与各类创优评先活动;

(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等评选;

(三)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

(四)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五)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对等级评定为AB级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等级评定为D级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信用评分低于70分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母公司、总公司通报。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信用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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