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7]
楼道等公区杂物丢失,业主能要求物业赔偿吗?
楼道等公区杂物丢失,业主能要求物业赔偿吗?
先说答案:
公区杂物丢失
物业不用赔偿
案 例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至整理箱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但其爱人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币。
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
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
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赔偿诉请。
物业公司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孙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
另外,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在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物业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的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
物业公司人员发现孙先生门口楼道内有人堆放双开门衣柜,由于根本无法搬动,所以进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楼道任何物品。之后,孙先生找到公司经理反映丢失财物,但公司并未拉走和变卖所述物品。
物业公司称,孙先生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
所以,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有权行使自身对小区内的管理权利,取缔业主违占公共区域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从而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及安全。
业主朋友要知道:在清理公区杂物的过程中,物业做到以下几点,就不属于侵犯业主的财产。
邻居不说是碍于情面,物业劝阻是职责所在,法律法规是红线底线。
1、告知:通过业主群、朋友圈、公告栏、横幅等不同的渠道,做好清理宣传,明确清理的范围、时间等;
2、巡查:做好告知工作后,一般会组织管家或者秩序进行楼道巡查,发现堆放的杂物,可以张贴《关于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通知单内明确清理时间,以及业主不自行清理将采取的措施;
3、沟通:管家根据巡查发现杂物的地点,沟通上、中、下三层业主,询问物品是否是他们的,软性告知;
4、执行:将未按照要求清理的杂物进行清理,但是也不建议回收后直接处理,需要预留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