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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停车场找人掉进深达9米“暗道” 物业需要担责吗?


停车场找人掉进深达9米“暗道”

物业需要担责吗?

 

男子到停车场找人,不慎跌入9米深“暗道”造成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将与停车场有关的公司告上法庭,但双方争执不下,拒”背锅”。

案情:

胡某与友人租赁某公寓居住。某日,胡某以为友人去车库取车,于是他前往车库找人,经过两扇贴有警示标志的防火门,在漆黑的机械车库中打开手机电筒照明,前行6米后不慎跌入深达9米左右的引车渠。

胡某认为, 自己所租住公寓的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作为车库管理者、经营者的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这三家公司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将上述三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3万余元。

被告广州某物管公司认为,其对原告胡某受伤不具有任何过错。胡某进入的是封闭式车库,其所经由的楼梯为消防通道,该通道上的两扇门均为走火门,为常闭状态,且门上均贴有警示标志,胡某对其擅闯封闭式车库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完全过错责任。涉案车库的工作原理系通过电脑、机械设备操控车辆停车入库,车主停车、取车只能在外围停车间,车库不存在开放式入口。另外,涉案车库并非其管理范围,系由被告山东某车库公司广州分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也认为,其对胡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加害行为而言,一般情况下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通常包含未能做到警示提醒、协助、安保、消除危险等行为。

涉案的立体车库为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车主停车时只需将车辆开到地面指定的升降机平台上。当车主下车取卡完成存车时,升降机自动下降入库,随后搬运器再将车辆放置到空余的车位上,升降机卸车的同时又上升至地面,故而地面无通往车库的入口。当车主取车时,也应在地面等待搬运器将车运送至升降机上,升降机带车上升至地面,停取车辆的整个过程系智能机械操作,车库内亦无人行通道,是封闭式机械车库。

胡某作为居住在涉案车库所在公寓的租客,且日常亦使用该封闭式车库。案发当日,其违反车库管理规则,通过两道贴有警示标志的常闭防火门进入黑暗的机械车库,是失足跌落的直接原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对周围环境作出合理判断采取避让措施而未为之,故其应当承担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在防火门上标注了警示标语,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故三被告无需为胡某“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民法典》的规定,在侵权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也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满足了更为严谨、全面、细致的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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